【案件回放】2020年7月初,张新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李某2相识,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21年1月,李某2与张某2(男性)相识。同年1月27日,李某2以其与张新某生辰八字不合等为由向张新某提出分手,二人进行了账务清算。2021年2月8日下午,张新某驾车来到××县李某2经营的“男人衣柜”服装店,李某2、张某2均在店内。被告人张新某应李某2要求操作卸载李某2手机上的“橙心优选”小程序时,发现李某...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初,张新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李某2相识,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21年1月,李某2与张某2(男性)相识。同年1月27日,李某2以其与张新某生辰八字不合等为由向张新某提出分手,二人进行了账务清算。
2021年2月8日下午,张新某驾车来到××县李某2经营的“男人衣柜”服装店,李某2、张某2均在店内。被告人张新某应李某2要求操作卸载李某2手机上的“橙心优选”小程序时,发现李某2将张某2的微信备注为“老公”,即产生报复恶念,遂外出购买尖刀一把藏匿在上衣左侧衣兜内再次返回服装店。当日17时许,张某2离开服装店后,张新某便将李某2推至试衣间内,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在李某2背部、肋部刺戳两刀致李某2受伤倒地,后张新某骑压在被害人李某2身上并用手捂住被害人嘴部阻止其呼救。张新某又持刀自残后被返回店内的张某2发现报警。当日19时30分,李某2经静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李某2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穿胸腹腔致左肺、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张新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新某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新某因被害人与他人产生恋情而心生不满,遂产生持刀报复被害人之恶念,从而积极购买作案工具并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持刀朝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刺戳,且被害人受伤倒地求饶呼救时,骑压在被害人腰部压制其反抗,并用手捂住被害人嘴部阻止呼救。从被告人张新某实施犯罪的过程、作案手段、刺戳部位及强度以及阻止被害人呼救等行为综合分析,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及医疗机构救治被害人时可能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张新某分手后,与他人交往,不能成为被告人泄愤杀人的理由,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无过错;住院病历、尸体检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证实被害人系被人用单刃锐器刺穿胸腹腔、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该死亡结果与张新某的加害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提出医疗机构在抢救被害人过程中存在过错无事实依据,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案发后张新来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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