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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21年12月20日,赵某在黑龙江省某镇自己经营的某保健养生馆内,将卖淫女李某1和李某2先后介绍给来店内嫖娼人员张某1和张某2,收取500元。后张某1和张某2在某宾馆开好两个房间后,给赵某打电话让两位卖淫女到某宾馆110和111房间,两位卖淫女到达房间后,被执行检查的民警将四人当场抓获。【律师提醒】...

【案件事实】

       20211220日,赵某在黑龙江省某镇自己经营的某保健养生馆内,将卖淫女李某1和李某2先后介绍给来店内嫖娼人员张某1和张某2,收取500元。后张某1和张某2在某宾馆开好两个房间后,给赵某打电话让两位卖淫女到某宾馆110111房间,两位卖淫女到达房间后,被执行检查的民警将四人当场抓获。

【律师提醒】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赵某为卖淫者和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判决赵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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