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套牌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该如何划分【基本案情】小林驾驶套牌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同向行驶的小周驾驶的客车相撞,致客车内的乘客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小林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小周负次要责任,死亡乘客不负事故责任。经查,小林驾驶的货车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大卫。大卫表示,小林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后死亡...
机动车套牌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小林驾驶套牌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同向行驶的小周驾驶的客车相撞,致客车内的乘客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小林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小周负次要责任,死亡乘客不负事故责任。经查,小林驾驶的货车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大卫。大卫表示,小林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后死亡乘客家属将小林、小周及大卫三人均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小林应就本案事故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客车司机小周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小林与小周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均应互负连带责任。套牌实际登记的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大卫,明知小林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小林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大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律师提醒】
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
收藏本文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