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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实习中受伤,到底是谁的责任?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7:17:30 浏览量:536

【案情回放】原告李某是被告工商学校2011级模具专业学生。2013年7月8日,李某、工商学校、被告通用富士公司三方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李某到通用富士公司实习,期限一年;实习期间,通用富士公司支付李某的实习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计每月人民币1800-2000元,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中班、夜班和特殊岗位与通用富士公司职工同等待遇;通用富士公...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是被告工商学校2011级模具专业学生。201378日,李某、工商学校、被告通用富士公司三方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李某到通用富士公司实习,期限一年;实习期间,通用富士公司支付李某的实习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计每月人民币1800-2000元,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中班、夜班和特殊岗位与通用富士公司职工同等待遇;通用富士公司在安排实习生上岗前应先对实习生进行企业文化、岗位要求、专业技能、操作规范、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安排到相应的部门和岗位从事与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相符合的对人身无危害、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无影响的工作,并指派带教师傅对实习进行指导评价;对易发生意外工伤的实习岗位,通用富士公司在实习生上岗前除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还应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等等。

  2013112日上午11时许,李某在通用富士公司处加班操作数控折边机,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机器截断其右手第2-5指。李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手术治疗、住院,出院后多次门诊。期间,通用富士公司向李某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78738.51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某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其通过与工商学校、通用富士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后到通用富士公司实习,该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除受该协议约定约束外,还应受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本案中,依据三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事发当日李某确实系周六加班,且带教师傅未陪同加班。对于李某在此次加班过程中因操作危险工作设备所受之伤害,李某事发当日在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加班的情况下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相较于通用富士公司、工商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某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通用富士公司及工商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判令通用富士公司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剩余20%的赔偿责任应由工商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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