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郭某于2021年9月4日许,在昌平区某地,因故持刀将路某头部、颈部砍伤。经鉴定,路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郭某于2021年11月23日被民警抓获。【法律依据】《刑法》第234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律师提醒】...
【案件事实】
郭某于2021年9月4日许,在昌平区某地,因故持刀将路某头部、颈部砍伤。经鉴定,路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郭某于2021年11月23日被民警抓获。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4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提醒】
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郭某因故持刀将路某头顶部、枕部、颈部左后方等多处砍伤,其中头部裂伤累计长度11.5厘米,颈部皮肤裂伤愈合瘢痕5.7厘米,结合在案证据、路某的主要受伤部位及徐道全的当庭供述,综上,根据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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