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12月,在北京市某区,被告人刘某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对赵某心生不满,破坏赵某家大棚,冻坏大棚内植物,刘某持刀将赵某种植花木的大棚塑料膜划坏,致使棚内种植的鹤望兰、金桂等花木被冻死,经济损失人民币30余万元。【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在北京市某区,被告人刘某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对赵某心生不满,破坏赵某家大棚,冻坏大棚内植物,刘某持刀将赵某种植花木的大棚塑料膜划坏,致使棚内种植的鹤望兰、金桂等花木被冻死,经济损失人民币30余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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