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破坏军婚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宋某在明知白某的配偶系现役军人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与白某同居,后二人举行婚礼,白某并于2018年6月19日产下一女。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穆某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
【案件回放】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破坏军婚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宋某在明知白某的配偶系现役军人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与白某同居,后二人举行婚礼,白某并于2018年6月19日产下一女。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穆某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白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有前科,系累犯,不适用缓刑,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宋某明知白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下女儿,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于2020年10月7日到某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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