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胜诉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而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费用规定只有在部分诉讼请求或者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公司才应当承担股东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董监高一般均为公司大股东把持,而公司权益的大小均与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价值挂钩,故而对于大股东担任公司董监高执行职务行为侵害公司权益时,倘若对于该部分胜诉利益...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胜诉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而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费用规定只有在部分诉讼请求或者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公司才应当承担股东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董监高一般均为公司大股东把持,而公司权益的大小均与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价值挂钩,故而对于大股东担任公司董监高执行职务行为侵害公司权益时,倘若对于该部分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也就意味着其他股东提起诉讼之后的胜诉利益间接的又被董监高所持有,本质上胜诉利益已经贬值。
故而笔者认为公司代表诉讼中的胜诉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但是对于该部分的胜诉利益公司董监高能否享有应当进一步明确。
其次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费用在胜诉后由公司承担,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其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性,因为费用的支出倘若由公司承担也就意味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间接的按照其持股比例分摊了该部分费用。
所以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完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对于该代表诉讼中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当判令由被告承担。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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