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捏造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成为虚假诉讼的一种重要类型。由于其隐蔽性强,证据链完整,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造成极大干扰。司法机关有效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加强协作,在打击虚假诉讼过程中明确分工、强化监督配合,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件回放】
周某某对C公司享有大量债权,C公司无力归还。2017年10月29日,周某某基于无权处分,与Z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某某向沈某某转让其对C公司享有的900万元债权,周某某将C公司约10亩无证土地承买权或租赁权转让给沈某某一方。2017年12月30日,沈某某按约向周某某支付款项。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0亩无证土地及建筑物归沈某某所有,厂区外两幢房屋10年租期归Z公司所有。
2018年1月22日,法院受理C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8月31日,周某某与C公司管理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无证房屋(包括厂区外两幢房屋)等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某,因缺少资金,周某某让柳某某帮忙出资90余万元予以购买。事后,周某某欲将厂区外两幢房屋转让给Z公司,但认为Z公司出价太低,为攫取更多收益,周某某意图通过诉讼给Z公司施压。但鉴于双方之前已签订协议约定该两幢房屋10年租期归于Z公司,周某某担心直接起诉该公司要求返还的胜诉概率较小,遂与柳某某合谋,于2018年9月27日签订一份虚假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周某某以13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无证资产转让给柳某某。次日,周某某指使柳某某向他人借款130万元用于制作银行凭证,制造出已支付合同价款的假象。2019年1月2日,柳某某以Z公司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上述资产,法院追加周某某为第三人,周某某、柳某某在庭审中均隐瞒事实真相,并提交虚假的《资产转让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2019年9月26日,法院判决Z公司停止侵权,将案涉房屋返还给柳某某。后Z公司上诉,H市中院于2020年4月3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2月7日分别作出刑事判决,以周某某、柳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柳某某与周某某虚构事实,签订虚假《资产转让协议》提起虚假诉讼,驳回柳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律师论法】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柳某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签订虚假《资产转让协议》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捏造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成为虚假诉讼的一种重要类型。由于其隐蔽性强,证据链完整,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造成极大干扰。司法机关有效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加强协作,在打击虚假诉讼过程中明确分工、强化监督配合,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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