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解某与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4. (2018)京015民初4787号 5. 案件概述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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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某与被告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培才、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某继承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院×号房屋一套;2.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村×号院×号楼×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解某与谢秀芹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一子谢某。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村一处宅院(包括动迁房、回迁房)、解某3、谢秀芹、谢某甲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甲,现在湖北化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成家,且投资超过30万元。
2014年12月17日,谢秀芹因病去世。
2014年8月26日,谢秀芹、谢某甲在北京西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同年9月16日,谢秀芹因病去世。
2014年1月17日,谢秀芹因病去世。
2014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租了一套5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儿路市委房权证东名字第×号,后该房屋拆迁。
该房屋系谢某甲的个人财产,于201年9月17日登记在谢秀芹名下。
同年12月21日,谢秀芹因病去世。
被告谢某甲于2013年1月24日出具《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声明放弃对本案诉争房屋的继承权。
2014年4月21日,被告谢某甲(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费》,编号为:70416147.84万元。
2013年12月24日,经委托广西宏祥庄园举行听证,所有人工授精情况、资金、房产情况均在2013年9月25日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65.80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为8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70元。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23日,被告谢某甲与前妻出国,婚后于201年9月19日生育一子谢某乙,现年15周岁。
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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