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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谢宝均、李可郎、被告黄某2、黄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博、李可郎、被告黄某4、黄某5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继承父亲黄某3、母亲田某所有的位于田林县平塘乡平塘村河西杏树坡宅院前三年内的土地,原告可于新塘乡老村25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免于搬迁重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黄某3女儿,原告黄某1系被继承人黄某3女儿。
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2作为被继承人黄某3女儿,被告黄某4作为被继承人黄某3女儿。
被继承人黄某4于2016年12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被继承人黄某4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被告。
被继承人黄某4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2。
2018年8月2日,被继承人黄某4因病去世。
被继承人黄某4生前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分别为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2、被告黄某3。
被继承人黄某4于2017年9月4日因病去世。
原告黄某1系被继承人的父亲,被告黄某2系被继承人的母亲,被告黄某3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黄某4与被继承人共同留有遗产坐落于大连市甘井路址【大连市甘井路区【大连市甘井路区【大连市甘井路【大连市甘井路【大连市甘井路【大连市甘井路:二层楼)】。
二、遗产的法定继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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