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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相关规定文件(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相关规定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17:38 浏览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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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相关规定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律师在线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

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居住国不承认外国法院就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由法院决定。

1.如该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可向被告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三、什么是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涉外婚姻登记其实就是指涉外婚姻登记。

登记结婚就是指结婚前的男女双方准备结婚的相关材料。

准备的相关材料有,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如果是涉外婚姻,则需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相关知识,在马鞍山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需要满足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条件,办理的时间是工作日上午8:0-12:0,下午14:30-17:30,办理的时候准备好身份证明等材料,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律师在线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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