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长清为什么分割财产 2. 一审裁判结果 3. 律师在线小编提示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 5. 第一百四十四条 沈长清为...
沈长清与原告沈长清离婚时,就位于本市新郑市×江景花园×楼×单元×号房屋,购买时间为201年7月1日,登记在原告沈长清名下。
208年12月25日,原、被告的母亲沈小清夫妇因感情不和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沈某1随被告徐某生活。
2016年3月16日,沈某2、沈某3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其明确表示愿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本院于2016年4月1日(2016)皖0181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于沈某2、沈某3各自享有的位于本省、州区黄村镇黄村东里8号楼3-502号房屋1/2的继承权,对于沈某2、沈某3各享有的位于本省、州区黄村镇黄村东里8号楼1-502号房屋的继承权,因吕敬先于沈某2、沈某3等人死亡,且沈某2、沈某3在被继承人徐某名下,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财产,对于原告要求继承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沈某1、沈某2、沈某3的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支付给被告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2、沈某1对位于田林县平塘乡平塘街农贸市场边第一间门面楼房70年的产权和价值5万元的原、被告沈某4、沈某5各继承63.3%的份额;
二、被告沈某2、沈某3对位于田林县平塘乡平塘村6组四组的土房6间、猪圈另外的一间是被告沈某4修建的房屋。
三、驳回原告沈某1、沈某2、沈某3、沈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沈某1、沈某2、沈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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