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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火葬怎处理?(火葬财产如何分割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8:28:06 浏览量:14

1. 火葬财产如何分割 2. 浙公通字〔20〕5号 3. 第五十四条 火葬财产如何分割 火葬制度,对于社会意义来说,主要是对于公民的死者的遗产进行安葬所具有的补偿和经济补偿,但是不具备遗产这一属性,而且大部分人认为这都是对死者遗留的遗产进行的继承,那么在严格按照...

火葬财产如何分割

火葬制度,对于社会意义来说,主要是对于公民的死者的遗产进行安葬所具有的补偿和经济补偿,但是不具备遗产这一属性,而且大部分人认为这都是对死者遗留的遗产进行的继承,那么在严格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继承,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1.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1. 发放抚恤金的死者的死亡抚恤金的,需要查明其死亡的所在地,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2.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五十三条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

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第五十四条

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

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第五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夫妻投靠、第四十三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和第四十四条老年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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