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七十八条 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七十九条 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
福州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七十八条 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七十九条 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八十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第八十一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
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八十二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
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同时办理死亡户口注销。
通过以上的介绍,关于大家都想要知道的在福建的南平死亡户口注销的办理时间,文中已经给出来了,各位需要办理的朋友,就可以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安排自己的事宜进行申请办理了,只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要在工作的时间内前去申请办理,如果还有疑问,请到律师在线网进行法律相关的咨询。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