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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括恋爱自由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0:59:48 浏览量:4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 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

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的追认,即构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大量的胁迫行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1.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1. 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

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干涉子女的婚姻,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谴责。

构成犯罪,不太严重的,在实践中往判处缓刑执行,对父母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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