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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证处在哪里((在我国离婚财产公证去哪办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1:23:42 浏览量:71

1. 离婚财产公证去哪办理 2. 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3.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4. 相关法律规定 5.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在我国离婚财产公证去哪办理?如果是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分配的话,需要进行财产公证。

在我国离婚财产的分配是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的。

而且离婚财产的分配涉及到很多方面的事情,需要进行财产公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财产公证去哪办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离婚财产公证去哪办理

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供的材料记载的地址和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公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 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 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 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 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 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 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 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 违约责任;

  9. 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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