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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案件的级别管辖((涉外怎样继承房产))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31:53 浏览量:27

涉外怎样继承房产,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涉外继承房产继承房产继承需要的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与继承人有关的财产证明。 ...

涉外怎样继承房产,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涉外继承房产继承房产继承需要的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与继承人有关的财产证明。

6、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我国涉外继承房产如何继承(一)我国的《继承法》第16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处理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贯彻落实《民法通则》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依据。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2不尽扶养义务;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以上就是小编对“代位继承有几个特点”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是不发生代位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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