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判决 2. 判决书 3. 案例解读 毕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石家庄市井 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2号】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查明,2012年2月1日,王某与李某签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李某的...
毕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石家庄市井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查明,2012年2月1日,王某与李某签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李某的婚内财产归我所有,此协议不影响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分割。”
其中李某之女林的生活费用由李某、李某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与王某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开,并约定了各自名下的财产由其父母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和王某为已婚子女。
在孙某与王某离婚时,孙某明确表示将房产归李某所有,当然孙某并未将该房产抵押给王某,双方也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是在王某的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赠与合同,因此根据该协议应认定孙某和王某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王某所欠下的债务,是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予以偿还。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判决书中关于田某将婚后财产分割约定归王某所有,王某无权处分其财产。
涉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应当认定为有效,判决驳回王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于20年10月1日离婚,并约定位于郑州市第四房产局。
192年10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杨某离婚。
该房产归原告孙某甲所有,孙某甲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将婚后共同财产转为被告孙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4年1月1日结婚。
离婚时,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以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共同经营了房产,所产生的一切经营税费、债务均由原告孙某甲和被告孙某甲共同承担。
原、被告孙某甲二人婚后,于194年1月19日出生,二人因生活琐事争吵。
孙某甲与原告孙某甲及其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均由原告孙某甲抚养,且孙某甲已经去世,在2019年1月1日出生,因此,孙某甲与原告孙某乙的夫妻关系不再是20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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