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审判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3. 诉讼请求: 4. 事实和理由: 5. 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X 7. 日期:2...
[字体:宋体]
原告:毕某1,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被告:王某,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判决离婚;
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毕某1离婚诉讼期间的经济开支5000元;
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原告毕某1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较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二、原告毕某1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31日起诉到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毕某1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较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双方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与原告毕某1离婚;
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毕某1离婚诉讼期间的经济开支5000元;
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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