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井陉矿区法院立案庭电话(毕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井陉矿区法院立案庭电话(毕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2:38:18 浏览量:42

1. 民事判决书 2. 审判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3. 诉讼请求: 4. 事实和理由: 5. 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X 7. 日期:2...

民事判决书

[字体:宋体]

审判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原告:毕某1,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被告:王某,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诉讼请求:

  1. 判决离婚;

  2. 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毕某1离婚诉讼期间的经济开支5000元;

  3. 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毕某1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较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二、原告毕某1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31日起诉到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毕某1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较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双方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1. 被告王某与原告毕某1离婚;

  2. 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毕某1离婚诉讼期间的经济开支5000元;

  3. 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上。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19年XX月XX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