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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共同赡养原告王某2,被告杨某1支付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杨某1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由河南省应高院二审,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判决一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再审焦点是某房屋是否在婚前取得。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因此,赵某的该房屋应为张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张某与赵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
张某起诉要求分割张某名下的房产,称为张某与王某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不理,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说明了隐藏、转移财产、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另外,该条还规定,被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离家出走多久的时间能分割财产,因为当时人们所做出的事情会有差别,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一定要依据法律来进行,避免出现问题,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建议在离婚时选择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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