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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婚姻咨询服务中心((温州婚姻状况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0:38:43 浏览量:14

1. 温州婚姻状况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2. 相关法律规定 温州婚姻状况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

温州婚姻状况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1. 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1.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

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

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1.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相差不大远,子女的教育费等费用也会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要依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1. 不具备上述三个标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21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1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该规定,是对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具体现今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是:有的人收养孩子后一直不肯带孩子,为了不让孩子将来的生活中有顾虑潜逃,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关系还没结束,但是收养关系却没有结束,这个时候就是说收养关系还未成立,这个时候收养关系并没有建立,那么这个时候也就不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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