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陆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四条大陆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4. 台湾居民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5. 第二章规定 6. 第八条大...
为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保障大陆与台湾居民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制定大陆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保障大陆与台湾居民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制定大陆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陆与台湾居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第三条大陆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选择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一)大陆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离婚证书、丧偶证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3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结婚证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3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双方身份和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第七条大陆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状况属于国家秘密,除当事人外,不得泄露。
(一)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双方当事人进行结婚宣誓;
(四)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
第九条台湾居民到大陆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由大陆一方当事人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一)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二)为双方提供结婚宣誓场地;
(三)为双方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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