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傅某1与傅某2、傅俊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名称:XX市XX人民法院 3. 审判日期:2022年1月11日 4. 被告傅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被告傅某1的遗产应归被告傅某1及其代理人XXX所有。 ...
原告傅某1,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傅某2,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傅俊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傅某1的配偶傅某2,被告傅俊祺的配偶傅某1,被告傅某2的配偶傅俊祺均委托被告傅某1及其代理人XXX代表其诉讼。
本案由原告傅某1与被告傅某1、傅某2、傅俊祺提起的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被告傅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1的遗产应归被告傅某1及其代理人XXX所有;
被告傅某2、傅俊祺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某1系被告傅某1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傅某2系原告傅某1的合法继承人,被告傅俊祺系被告傅某2的合法继承人。
原告傅某1与被告傅某1、傅某2、傅俊祺提起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傅某1的遗产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傅某1、傅某2、傅俊祺共同继承。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傅某1的遗产由被告傅某1、傅某2、傅俊祺共同继承。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合法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多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有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
继承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傅某2、傅俊祺在继承遗产时没有共同继承,被告傅某1的遗产应当由被告傅某1、傅某2、傅俊祺共同继承。
“共同继承人对共同所有的遗产,一般平等分割。”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傅某2、傅俊祺在继承遗产时没有平等分割,被告傅某1的遗产应当由被告傅某1、傅某2共同继承。
被告傅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1的遗产应归被告傅某1及其代理人XXX所有;
被告傅某2、傅俊祺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1的遗产应归被告傅某1及其代理人XXX所有;
被告傅某2、傅俊祺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1的遗产应归被告傅某1及其代理人XXX所有;
被告傅某2、傅俊祺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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