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邓某1、邓某5婚姻家庭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日期:XX年XX月XX日 邓某1、邓某5婚姻家庭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审法官是XXX。
本案经审理查明,邓某1与邓某5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期间,邓某1与邓某5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邓某2。
20XX年,邓某1在从事建筑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亡,邓某5及邓某2均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邓某1与邓某5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邓某1主张其与邓某5的婚姻关系无效,是因为邓某5在婚姻关系期间因工亡,而邓某1与邓某5在婚姻关系期间没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因此婚姻关系无效。
而邓某5则认为其与邓某1的婚姻关系有效,因为其在婚姻关系期间因工亡,但是邓某1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得到了经济赔偿,因此婚姻关系应该继续有效。
本案经过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某1与邓某5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
虽然邓某1在婚姻关系期间因工亡,但是其与邓某5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邓某2,婚姻关系应该继续有效。
同时,虽然邓某5在婚姻关系期间因工亡,但是其本人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得到了经济赔偿,婚姻关系也应该继续有效。
基于以上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穗中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
对于邓某1的上诉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某1在婚姻关系期间因工亡,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虽然邓某5在婚姻关系期间因工亡,但是其本人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得到了经济赔偿,婚姻关系应该继续有效。
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邓某1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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