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本院认为: 3.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4. 法院审判长:XXX 5. 日期:2022年2月25日 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判时间:2...
[审判时间:2022年2月18日-2月24日]
原告张某1,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张某5,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张某2,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张某3,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张某4,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张某6,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于1992年结婚,双方均生育子女。
原告与被告张某3于2018年生育子女张某4,被告与原告张某5于2019年生育子女张某5。
被告张某2与被告张某4于2016年结婚,双方均生育子女张某6。
原告张某1、张某5、张某6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共同生活。
原告张某1因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受理后,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鉴定,现鉴定结论如下:
张某4的智力水平为正常水平。
张某5. 张某6的智力水平与张某4相当。
张某1. 张某2. 张某3. 张某4的智力水平与张某5. 张某6相当。
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在本案中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对张某4的智力水平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与张某1共同生活时,对张某1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的配偶张某1的遗产,由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共同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对张某1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子女确因生活需要,经父母双方同意,可以独立生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与张某1共同生活期间,子女确因生活需要,经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同意,可以独立生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对张某1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子女确因生活需要,经父母双方同意,可以独立生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与张某1共同生活期间,子女确因生活需要,经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同意,可以独立生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对张某1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
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承担张某4的智力水平的责任。
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承担张某5、张某6的智力水平的责任。
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承担张某5、张某6的智力水平的责任。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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