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关于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2承担。 3.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
原告张某1,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张某2,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继承权纠纷诉讼仲裁协议》,约定原告张某1将其所有的继承权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委托被告张某2代理。
现原告张某1因与被告张某2的继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继承权纠纷诉讼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代理义务,向原告张某1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表出庭等代理服务;
本院依法组成审理,现判决如上。
原告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之间存在合法的继承关系。
被告张某2作为原告张某1的代理人,代理原告参加继承诉讼,履行代理义务是合法的。
根据《继承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告张某2应当协助原告张某1完成继承手续,但被告张某2拒绝履行的,对被告张某2造成原告损失的,由被告张某2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9条的规定,本案涉及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2承担。
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继承权纠纷诉讼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代理义务,向原告张某1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表出庭等代理服务;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2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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