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2022年2月18日 判决书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原告王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徐某1,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王某,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徐某1,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1于2021年10月20日经人原告委托被告代理人XXX与被告徐某1签订了《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1于协议签订后离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徐某1应将其所有的房产转让给原告王某。
协议生效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1于2021年10月21日按照协议将该房产过户至被告徐某1的名下。
后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1承担房产转让纠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其因房产转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案本案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1为离婚纠纷,现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徐某1与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有效;
被告徐某1承担房产转让纠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其因房产转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徐某1应将所持有的房产转让给原告王某。
现被告徐某1已经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但原告王某因未能按时支付房产转让费用,导致房产未能全部完成转移手续。
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徐某1承担房产转让纠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其因房产转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徐某1因未能按时支付房产转让费用,给原告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五)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徐某1因未能按时支付房产转让费用,给原告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有效,被告徐某1承担房产转让纠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其因房产转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告徐某1不服本判决,应依法提出上诉。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