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2023年2月19日 民事...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8日受理陈某与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确凿的证据表明陈某与徐某于2011年8月2日在中国南方某省某城市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2年5月10日在中国南方某省某城市举行婚礼,现同居生活。
但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书,且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婚姻过错,经本院依法判决认定双方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强迫或欺诈。
本案中,陈某与徐某不存在双方自愿结婚的情况,且存在严重的婚姻过错。
双方结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无效的婚姻产生的债务、纠纷,由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本案中,陈某与徐某婚姻关系无效,双方共同承担的家务劳动、共同生活费用等债务应由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判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因婚姻无效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仲裁或诉讼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与徐某婚姻关系无效,其提起的离婚诉讼已经生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对陈某与徐某婚姻关系无效的事实作出了明确的判决。
确认陈某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所涉及的婚姻无效债务、纠纷由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陈某与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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