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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人民法院庭审公告(京山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2:15:19 浏览量:16

1. 京山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3. 法院审判长:XXX 4. 法院审判员:XXX 5. 日期:2022年2月18日 京...

京山县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原告张某1,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被告张某2,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于1995年1月1日结婚,双方共有子女张某3、张某4、张某5。

被告张某2于2021年1月16日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

原告认为被告的继承人张某2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该房产,而被告却将房产权益转让给了自己的家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于1995年1月1日结婚,双方共有子女张某3、张某4、张某5。

被告张某2于2021年1月16日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张某2的继承人为原告张某1和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

原告作为被告张某2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被告留下的房产。

被告张某2在其去世前,并未明确告知原告其继承人的身份,存在一定的隐瞒行为,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为房产的全额,被告张某2将其房产权益转让给被告的家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2及其家人赔偿其因房屋转让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2及其家人赔偿原告张某1因房屋转让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审判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案外人张某3、张某4、张某5。

法院审判长:XXX

法院审判员:XXX

日期: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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