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宁某1与宁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判决如下: 2. 裁定如下: 3. ``` 4. 裁定如下: 5. 裁定如下: 6. ``` ...
被告宁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定继承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宁某1为原告宁某2的配偶,双方于婚前签订结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给各自子女。
婚后,被告宁某1与原告宁某2生育了三个子女,即宁某1子女宁某3、宁某4、宁某5,以及宁某2子女宁某6、宁某7、宁某8。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宁某1应如何分割原告宁某2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继承法中最基本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被告宁某1为原告宁某2的配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其应该享有与原告宁某2相当的继承权。
经审理认定,原告宁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被告宁某1应该与原告宁某2共同分享该遗产。
但是,被告宁某1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分割共同财产,且其子女宁某3、宁某4、宁某5与原告宁某2存在感情纠葛,故要求分割其与原告宁某2的遗产,于情于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宁某1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本院根据其与原告宁某2的关系,适当减轻其分割遗产的份额,被告宁某1应分割的遗产为:(1)被告宁某1与原告宁某2共同财产的30%,(2)被告宁某1子女宁某3、宁某4、宁某5的继承份额,分别为10%、8%、6%。
被告宁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定继承权。
被告宁某1子女宁某3、宁某4、宁某5的继承份额各为10%。
判决如数执行,但被告宁某1应分割的遗产数额不超过1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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