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3. 原告游某1、被告某公司 4. 代理人李某 5.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字号]
[日期]
原告游某1,男,汉族,生于[年月],[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李某,[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告游某2,女,汉族,生于[年月],[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地址]。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董事长。
原告游某1与被告游某2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游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将原告游某1的遗产份额由其本人全部继承。
二、被告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为原告游某1的遗产份额提供继承服务,并保持该遗产的份额不减少、不变。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游某1与被告游某2之间存在有效的继承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原告游某1继承了被告游某2的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游某1、被告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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