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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庭审公开网(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4:39:24 浏览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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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穆某,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十字街镇十字街社区一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十字街镇十字街社区一队。

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已达成协议。

协议生效后,原告穆某按协议要求分割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但被告王某一直未履行协议内容。

原告穆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讨财产分割款,被告王某均拒绝支付。

现原告穆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经过】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被告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自己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生效。

根据协议内容,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已达成协议。

现被告王某一直未履行协议内容,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

因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在判决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被告王某按时履行判决义务。

本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上。

本院密封后邮寄给被告王某,告知其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判决。

法院名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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