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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法院成员(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4:45:14 浏览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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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辽1282民初12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4-13

审理经过

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炳英、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尧、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尧、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穆某诉称,我丈夫李某于196年2月14日去世。

在我生病期间被告来照顾我,我日夜守住,无微不至地照顾原告。

现因我家事多,请求事项和被告王某离婚,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判决不予准许。

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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