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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炳英、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尧、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尧、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诉称,我丈夫李某于196年2月14日去世。
在我生病期间被告来照顾我,我日夜守住,无微不至地照顾原告。
现因我家事多,请求事项和被告王某离婚,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判决不予准许。
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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