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合同的诉讼时效 补签合同是指在原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签订合同。 在补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如果未提出书面请求的,视为不定期的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补签订合同时...
补签合同是指在原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签订合同。
在补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如果未提出书面请求的,视为不定期的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补签订合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请求,视为不定期的请求。
也就是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就开始计算。
在补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那么补签订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果补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补签订合同后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的,那么补签订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在补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书面请求的提出时间,并在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则视为不定期的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补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权利的侵害情况,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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