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次诉讼时效怎么算 2.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二次诉讼时效怎么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更新和进步。 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备受关注。 其中,第二次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那么,第二次诉讼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更新和进步。
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备受关注。
其中,第二次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那么,第二次诉讼时效怎么算呢?
本文将为您解答。
第二次诉讼时效是指在第一次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对方承担义务,但未能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对方提交书面请求的,丧失丧失请求对方承担义务的权利。
那么,第二次诉讼时效的计算周期是如何的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第二次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第二次时效的期间为二十年。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8条的规定,超过第二次时效期间的债务的债务人的债权人没有请求对方承担义务的,也不丧失追索权。
因此,在计算第二次诉讼时效期间时,我们需要考虑到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情况。
例如,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但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对方提交书面请求,那么第二次诉讼时效的计算周期就是三年。
如果权利被侵害人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未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则丧失丧失请求对方承担义务的权利,此时就需要重新计算第二次诉讼时效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以债权人未要求对方承担义务为限。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的债务人在第一次时效期间内未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并且在第二次时效期间内未重新提出书面请求,则债务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就丧失了追索权,无需再计算第二次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在第一次时效期间内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未向对方提交书面请求的,丧失丧失请求对方承担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在第二次时效期间内未重新提出书面请求的,丧失丧失追索权。
如果债务的债务人在第一次时效期间内未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并且在第二次时效期间内未重新提出书面请求,但是经过其他方式证明其已经受到侵害的,可以重新计算第二次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次诉讼时效的计算周期非常重要,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不了解计算方法,可能会导致权利的丧失,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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