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问题 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时效内行使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期限为2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在实际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这个法律时效的限制,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其中,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问题就是一...
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时效内行使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期限为2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在实际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这个法律时效的限制,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其中,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问题就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文件、证件而消灭。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提交后超过2年的期间,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文件、证件,那么其诉讼请求就会被视为过期。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其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了对方的侵权行为,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如何处理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问题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但是证据灭失或者不能提供的,不得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当事人在起诉前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考虑对证据进行质证,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当事人在诉讼请求提交后超过2年的期间内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文件、证件,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过期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时提起诉讼,那么其诉讼请求就会被视为过期,当事人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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