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时效超过的答辩 2. 尊敬的评委: 诉讼时效超过的答辩 尊敬的评委: 我代表被告,就原告提出的时效问题进行答辩。 首先,原告提出的时效问题是基于《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
我代表被告,就原告提出的时效问题进行答辩。
首先,原告提出的时效问题是基于《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的规定,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的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那么该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法律规定了一个除外情况,那么该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的除外期间。
但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时效期间。
原告在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超过时效期间,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不构成法律上的效力待定状态。
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到的是一种请求确认的民事行为,而《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出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胁迫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对于前款所列事项,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胁迫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仍然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帮助,因此,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时效期间,不构成法律上的效力待定状态,且被告在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仍然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帮助,因此,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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