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 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3. 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期间内,当事人就某一民事权益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再受理该权益问题的时间限制。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期间内,当事人就某一民事权益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再受理该权益问题的时间限制。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计算方式、中断与延长的规定等,对于当事人维护权益、避免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截止时间。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截止时间前主张权利,则民事诉讼时效从起算点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当事人在截止时间后主张权利,则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为中止原因消除后的6个月,中止期结束后,民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41条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期限计算。
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为6个月;
当事人后来提出请求的,时效中断,中断期间为中止原因消除后的3年,中断期间结束后,时效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行使的权利,为无限期行使,一旦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不能以过时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或者实现权利的,时效中止。
中止期间为3年,中止期间结束后,时效重新计算。
因正当理由不能行使请求权或者实现权利的,时效中断。
中断期间为3年,中断期间结束后,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2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对方当事人未提供担保的,该请求有权被拒绝。
在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3个月内未主张权利,则民事时效期间中止。
中止期间为3年,中止期间结束后,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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