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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抚养费吗还有什么疑问,与可爱的律师在线一起看吧。
案情简介如下:老婆今年7月,丈夫汪华江与丽霞离婚,并育有一子名叫汪某2。
203年3月,汪华江通过离婚方式,将女儿归其抚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从男方18岁升向女方独立生活止。
”协议内容为:女儿汪华江与女方于209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付到18周岁止。
”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儿子所有,该房产剩余银行贷款由儿子与女方以及女儿共同承担。
2012年1月23日,汪华江去世。
2016年5月1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汪华江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汪华江应当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
现两人对债权债务均无异议,一致同意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汪华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原告汪华江与被告马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汪某,现年10岁。
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致双方相处不睦。
2014年1月,原告汪华江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
2015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2017年3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7年3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判决不准离婚。
现原告汪华江与被告马某已经协议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被告马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2。
后双方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汪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汪华江于2014年12月19日撤回离婚诉讼。
2015年12月23日,原告汪华江提起离婚诉讼。
2016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6)浙0203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2018年3月6日,原告汪华江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予离婚。
2.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汪华江与被告马某1于2016年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
2018年6月16日,原告汪华江突发疾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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