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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抚养费流程(追讨抚养费要请律师吗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3:25:17 浏览量:25

1. 原告诉称 2. 被告辩称 3. 本院查明 4. 被告辩称 5. 本院查明 6. 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喻某同意离婚; 7.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追讨抚养费要请律师吗案情简介:喻恺睿,女,208年7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刘剑芳,陕西×市×路×号×幢×房。

委托代理人刘荣芳,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代理人刘荣芳与被上诉人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喻恺睿,被告喻恺睿。

委托代理人刘玉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前双方感情基础稳固,婚后感情一般,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所述的婆媳关系、小孩出生的经过、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小孩出生的原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等都是针对小孩的抚养问题。

原告起诉说双方一直是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偶尔生气、吵架,但原告并非如此。

被告只是在家中被殴打,并在单位无法上班、学习,尽管双方分居近三年,但考虑到孩子尚年幼、让被告父母为了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7年8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1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如下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年间经人介绍相识,20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5年1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施甲,现年6岁。

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喻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1. 马某2. 喻某每人每年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及其他的一半财产;

  2. 马某2. 喻某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保单、股权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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