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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生活费、教育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3。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
2017年5月,被告因嫌弃儿子与原告不互谅,原告离家出走后,被告还经常在外饮酒、赌博,亦或是打原告亲属,原告多次请求变更、撤销原告的探望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此致。
此致。
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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