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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法院葛子燕(王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8:59:22 浏览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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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豫1227民初310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2-28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生活费、教育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3。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

2017年5月,被告因嫌弃儿子与原告不互谅,原告离家出走后,被告还经常在外饮酒、赌博,亦或是打原告亲属,原告多次请求变更、撤销原告的探望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此致。

此致。

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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