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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康乐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7:58:04 浏览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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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康乐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赣0923民初310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9-23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25日生育一子王某。

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6年5月开始,双方就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同意离婚,故诉请依法准予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2。

婚后双方因为不注重语言表达、理解语言表达等原因,及脾气性格不合、性功能低下等原因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

后原告在征求见到被告父亲的请求后,认为婚生子女已独立生活,自己应该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并独立承担抚养义务。

但被告一直阻止原告因为其自身原因而拖延家中,且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

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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