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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法院公告(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康乐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2:47:00 浏览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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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康乐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被告马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现居住于XXXX年XX月XX日,联系电话XXXXX。

原告高某,女,身份证号码XXXXX,现居住于XXXX年XX月XX日,联系电话XXXXX。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马某与原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马某X。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XXXX年XX月XX日判决离婚。

被告马某一直未履行离婚判决,原告高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一直逃避执行。

现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被告马某承担强制执行的责任。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

  1. 被告马某与原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马某X。

双方感情基础稳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正常。

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因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公平合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马某应当与原告高某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来说,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高某应当在判决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但是,原告高某在判决离婚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1.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高某的强制执行请求应当予以拒绝。

同时,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其他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处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与原告高某离婚。

被告马某应承担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XXX元。

本案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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