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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登记写谁的名字((不动产证登记簿能继承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0:30:30 浏览量:34

不动产证登记簿能继承吗 不动产证是不动产权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效力,为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所进行的交易,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动产证登记簿能继承吗

不动产证是不动产权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效力,为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所进行的交易,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欺诈手段、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百零二条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出具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第五百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百九十九条当事人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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