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由此可见,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我们有三种解决途径:(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确定医疗事故各方责任、事故等级,确定医疗赔偿的数额和方式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医疗事故的构成问题经行政处理,医患双方认同卫生行政部门的判定或其审核心的鉴定结论,并据此推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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