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身体机能稍微发育完全,且大多没有社会经验,处于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较低的阶段,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监察,已达到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未成年工与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当第一时间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手段加以解决,也可以寻求社会的有关机构或者其他的成年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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