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渝西商场内的摊位卖给被告黄某、王某。原告万某的摊位与黄某、王某的摊位相邻且相邻边不是通道,双方摊位左侧有一人行通道,宽度为2米。2013年4月1日,黄某、王某在毗邻万某所有的摊位经营前,将已方摊位内邻近万某摊位的一边修建了一面高达2米的隔断。渝西商场内每个摊位之间留有2米宽的顾客通道可以自由通达至每一个摊位,渝西商场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摊位隔断高度不得高于1.5米。万某认为黄某、王某修建的该隔断挡住了其摊位,遮挡了顾客的视线、影响了商机、无法正常经营,遂诉至法院。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的经营摊位位于商场一隅,本身位置较为偏僻,视线开阔对于摊位经营相当重要。渝西商场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明确要求隔断高度不得高于1.5米。虽然该公约是征求意见稿,但该公约商场管理者经过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制定的,基本反映了当地的生产经营习惯,公约规定隔断不得高于1.5米的条款,可予以参考。虽然黄某、王某在万某的摊位商业经营前即修建隔断,且该隔断也未影响另一方的通行、采光、通风、排水等,但其修建高达2米的隔断,对顾客的视线有遮挡,足以对相邻的万某摊位商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减少了其商机,应当认定该隔断妨碍了万某摊位商业经营。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黄某、王某修建的高达2米的隔断违反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的原则,妨碍了毗邻商铺摊位的商业经营,隔断修建方应当将高于1.5米的隔断部分予以拆除。
当房屋产权人因通行、用水、排水、铺设管道等需利用相邻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房屋的使用人造成损害,避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当相邻方违反相邻关系造成对方损害时,有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一)按照约定进行救济
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管理规约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处理双方的争议。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处理相邻纠纷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
(二)诉讼至法院 相邻方建设时妨害对方权利行使,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妨害相邻关系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或者予以适当补偿。已经实际造成损失的,请求相邻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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