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房改房能否进入交易商场进行买卖,应根据房改房的产权性质进行判断:
1.完全产权的房改房
完全产权的房改房是指购买房改房的购买者对该住房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首次的交易的过程中与单位没有特殊的约定,这类房产是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无需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2.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
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是指在房屋交易过意过程中,购买者对房改房只拥有一部分的产权,剩下的部分产权归单位所有。这类房改房在处置和受益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通常原产权单位保留了优先回购权,也就是说产权人在转卖该房屋时应该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或者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某单位与甲签订了一份《房改房买卖契约》,该《房改房买卖契约》约定,某单位以1159.90元的价格将289号房出售给甲。双方签订《房改房买卖契约》后,甲依约给付了价款,某单位亦依约将该房屋交付甲占用及使用。 2010年7月26日,乙与甲签订了一份《住房转让合同书》,该《住房转让合同书》约定,甲以3900元的价格将289号房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住房转让合同书》后,乙依约给付了价款,甲亦依约将该房屋交付乙占用及使用至今。此后乙、甲双方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后因甲拒绝协助乙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遂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因,其效力判断不以房屋所有权是否变动和能否变动为依据,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有所有权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其次,从某单位与甲签订的《房改房买卖契约》看,甲对案涉房屋拥有完全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甲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均属于有权行为,其是否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并不影响其对案涉房屋产权享受的权利,因此,甲是否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以及其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住房转让合同书》的效力。
再次,由于甲与乙签订的《住房转让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七、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0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