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利用无偿转让财产、低价卖高价买、赠与之类的手段隐匿财产,制造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假象。这种行为不仅十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本文提供当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乙系夫妻关系,至2017年9月28日,共欠丙借款665200元。2017年12月14日,乙与其女婿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860000元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房屋出售给其女婿,约定于2017年10月14日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500000元,余款360000元在2017年12月28日前,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时付清。2017年12月27日,甲、乙与其女儿、女婿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甲、乙以550000元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房屋出售给其女儿、女婿即秦菲菲、仲虎,付款时间为取得不动产权证时一次性现金支付,当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仲虎于2018年1月19日以涉案房屋办理抵押贷款450000元。
长达一年之久,双方之间存在多笔交易往来,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明显不符,不能确定其转入乙帐户的款项系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甲乙的女婿、女儿并未就涉案房屋实际支付对应价款。
因此甲、乙将其房屋通过买卖的形式转让给其女儿、女婿,属于以合法的手段掩盖主观上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导致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于清偿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总额且无其他债权可供执行,损害了债权人丙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撤销。
撤销权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客观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阻碍了债权人实现债权
四、受让人是主观故意行为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0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